個人信息保護方針

本協會以保護由本會管理的所有個人信息為社會使命,並會遵守涉及當事人權利保護以及個人信息的相關法規法制。同時我們在此保證,為了實現以下方針,將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管理系統、時刻關注最新的IT技術動向、社會要求的變化、經營環境的變動等等,為保證各個方針的持續改善而努力。

  1. 對於鑑定業務相關正當事業中涉及的以及從業人員的相關個人信息,本協會將合理地獲取、使用及向第三方提供。並且採取措施,以避免個人信息的濫用。
  2. 本協會將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令,國家制定的方針以及其他規範
  3. 本協會將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,防範個人信息的洩漏、丟失、損壞等風險。為此,本協會將適當投入經營資源,不斷改善個人信息安全體制。並在發生事故後迅速採取糾正措施。
  4. 本協會將迅速並誠實地回應有關個人信息管理的投訴以及諮詢,並妥善進行處理。
  5. 本協會將在順應環境的變化的基礎上,在適當的時機,謹慎地重新評估個人信息保護管理系統,並持續促進其改善。

如上,為方針具體內容。

制定 2013年11月1日
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日本自動車鑑定協會

理事長 劍持純也

諮詢窗口

有關個資法相關查詢,請參考以下對應窗口

〒143-0016 東京都大田区大森北1-26-2 愛知家ビル4階
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日本自動車鑑定協會 個資法諮詢窗口

諮詢申請表

※週末假日,國定假日,黃金週,暑假及元旦假期結束的隔一個工作日開始營業。

關於個人信息管理

  1. 本協會個人信息使用目的分為
    1. (1) 經由當事者本人,以書面形式(包括個人主頁或電子郵件等方式)獲取的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
      在獲取個人信息之前,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者。
    2. (2) 通過第(1)項以外的方法獲取的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

      分類 使用目的
      消費者情報(使用者等) 用於使用履歷的管理
      用於諮詢服務
      消費者情報(車商等) 用於確認订单(通讯记录等)
      給鑑定業務必要的車輛數據 用於輔助鑑定業務

關於披露特定個人信息的公告

關於由本協會收集整理的披露特定個人信息。如果當事者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告知其使用目的,或申請披露,變更、追加或刪除信息內容,或申請停止使用並刪除信息以及禁止向第三方提供(以下省略為“披露等要求”)時,本協會將按照以下幾點進行處理。

  1. a) 業者名稱
   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日本自動車鑑定協會
  2. b) 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
    • 負責人姓名:尾前綾子
    • 所屬部門:事務局

  3. c) 披露特定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

    分類 使用目的
    消費者情報(使用者等) 用於客戶支持
    用於管理客戶使用履歷
    用於介紹本協會的服務
    用於諮詢服務
    消費者情報(車商等) 用於確認订单(通讯记录等)
    該協會的員工情報 用於從業人員的人事勞務管理、業務管理、健康管理、安全管理
    該協會的人才招募情報 用於聯繫應聘者以及本協會招聘事務。

  4. d) 有關披露特定個人信息的投訴聯絡方式
    郵編:143-0016 東京都大田區大森北1-26-2 愛知家Building(ビル)4F
   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日本自動車鑑定協會 個人信息洽詢處(個人情報相談窓口)
  5. e) 認證個人信息保護團體

    目前本協會沒有加盟任何認證個人信息保護團體。

  6. f) 披露特定個人信息的披露等要求的處理流程
    1. 1) 申請方式
      請通過上述個人信息洽詢處申請。
    2. 2) 申請流程
      1. ① 申請受理後,本協會會將指定的申請書郵寄給您。
        • 告知使用目的的申請:“披露特定個人信息使用目的的告知申請書”
        • 披露申請:“披露特定個人信息的披露申請書”
        • 變更、追加或刪除,使用停止、消除以及停止向第三者提供等申請:披露特定個人信息的變更以及使用停止等申請書

      2. ② 請將填好的申請書、如由代理人代辦還需代理人委託書、手續費的郵局匯票(僅在要求告知使用目的以及披露時發生)郵寄到上述個人信息洽詢處。
      3. ③ 我們在收到以上申請書等材料後,會聯繫您以便確認申請是否由本人或代理人提出(確認任意兩項信息,如電話號碼和生日等)。
      4. ③ 回覆通常以書面方式郵寄給您本人。
    3. 3) 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時需要準備的材料
      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時,請提供證明代理人代理權以及代理人身分的文書。各類文書中的籍貫信息僅需要都道府縣以前的部分(含都道府縣),其餘信息可用塗抹等方式處理。
      1. ① 能夠證明代理人代理權的材料
        <當事者本人委託代理人,提出披露等要求時>
        當事者本人的委託書(原件)

        <當事者本人為未成年人,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時>以下任意一種材料的複印件
        戶籍謄本
        身分證明(需記載親屬關係)
        其他能夠證明代理人代理權,並且合法有效的官方材料

        <當事者本人為成年被監護者,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時>以下任意一種材料的複印件
        記載監護登記等事項的證明書
        其他能夠證明法定代理權的官方材料

      2. ② 能夠證明代理人身分的材料
        • 駕照
        • 護照
        • 健康保險證
        • 住民票
        • 住民基本台帳卡

    4. 4) 申請告知使用目的以及披露的手續費
      每次1000日幣
      (請將郵局匯票同申請書一起郵寄給我們)

以上